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2001年8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8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1〕27号)【废止】

摘要2:【备注】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规定》自2016年3月1日起废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浙辖终字第230号

摘要1:【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5)浙辖终字第230号
【裁判摘要】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引起纠纷属于海事法院专门管辖——涉案《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系建行定海支行为担保正和公司履行主合同《船舶建造合同》而向华融公司出具,系《船舶建造合同》的担保合同,保证事项为主合同项下的船舶预付款。根据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四条、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31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海事法院的受案范围,应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另根据《船舶建造合同及保函补充协议(二)》的约定,本案应由甲方(即华融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管辖。本案甲方华融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属宁波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宁波海事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所称的独立保函问题,因我国法律并未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上诉人以保函未约定由海事法院管辖而认为应由普通法院管辖的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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