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2003年10月9日 [2003]执他字第6号)
【要旨】涉外动产物权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参照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提示】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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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股权质押的法律适用,应采物之所在地法原则——涉外动产物权应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精神,参照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摘要1:【要旨】涉外动产物权应根据《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的精神,参照世界各国目前普遍采用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确定法律适用。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股权质押未经登记在执行中质押权人是否享有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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