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的复函(1990年3月6日(89)民监字第600号)
【摘要】该案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机构调整所引起的房产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的案件。因此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特此函告你院,请你院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报我院。

摘要2: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湖南省供销社等单位与省肉食水产公司房屋纠纷一案应否受理问题的复函(1990年3月6日)
【摘要】该案是由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机构调整引起的房产纠纷,是行政法律关系,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同时,本案也不属“必要时可通过法院予以裁决”的案件。因此应由行政部门处理。特此函告你院,请你院认真研究,并将研究结果函报我院。
【备注】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第十三批)的决定》废止(废止原因: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代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