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性公司开办的企业倒闭后是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问题的复函(1990年10月8日法(经)函〔1990〕71号)
【摘要】据你院报告所述,原温州市鹿城区轻工业公司属企业型公司,其下属企业供销经理部不属于党政机关办企业,因此,不适用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的规定。如果供销经理部实际上具备法人资格,其成立时原轻工业公司又没有审核不当的行为,只能以其停业时的财产清偿债务;如果供销经理部实际上不具备法人资格,或其成立时轻工业公司确有审核不当的行为,轻工业公司依据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文件所应当承担的审核不当的过错责任应由其并入的工业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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