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财产保全担保数额如何确定?

摘要1:解读:(1)诉前保全应当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情况特殊可以酌情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2款);(2)诉讼保全如责令提供担保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者保全争议标的价值的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条第1款)。
【注释】诉请保全担保金额详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7—9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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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诉前保全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也未申请解除保全措施能否导致诉前保全自动失效?

摘要1:解读:(1)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且未及时申请解除保全的,不会导致保全效力自动失效的法律效果;(2)首封申请保全人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续封的权利人自然成为首封申请保全人没有法律依据。
【注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法〔2024〕42号)第6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申请人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将解除保全的法律后果。”第20条规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三)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申请人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未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法院应当及时解除诉前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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