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销合同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诉讼时效的复函(1992年1月16日法函〔1992〕10号
【摘要】因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掺杂使假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即“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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