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12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法释〔2021〕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20年12月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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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能否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摘要1:解读:(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废止】第138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1)第175条第2款规定:“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因此,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并非绝对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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