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10月21日 法[2013]229号)
【摘要】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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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再26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再26号
【裁判摘要】刑事退赃、退赔程序不能弥补受害人损失,受害人向罪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应当驳回起诉——兰×透支中信银行信用卡的行为已经生效刑事判决认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进一步明确,追缴或者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因此,中信银行对于兰×的信用卡欠款,应当通过刑事追缴或退赔途径处理,中信银行在另案刑事判决生效后又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兰×偿还信用卡欠款,依法应当不予受理。综上,一审法院受理本案有误,本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驳回中信银行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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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终100号

摘要1:【裁判摘要】应通过刑事案件继续追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法[2013]229号)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判决主文中写明;其中,判决前已经发还被害人的财产,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返还被非法占有、处置的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故建行佳木斯分行提起本案诉讼诉请翔盛公司、郝××、郝××偿还的案涉保理合同项下欠款应通过刑事案件继续追缴,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建行佳木斯分行上诉主张其有权依据《有追索权国内保理合同》及《自然人保证合同》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并要求翔盛公司返还保理预付款及郝××、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符。虽然在案涉刑事判决生效前,一审法院已受理本案并作出(2014)黑高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但一审法院在该案审理期间已经知悉建行佳木斯分行就案涉同一笔债权已以翔盛公司法定代表人郝××涉嫌合同诈骗为由向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报案。案涉刑事判决载明郝××于2014年3月21日因骗取贷款罪已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被逮捕。在此情形下一审法院对本案继续审理并作出民事判决,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一审法院裁定撤销该院(2014)黑高商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驳回建行佳木斯分行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建行佳木斯分行关于本案民事判决生效在先,不应予以撤销,案涉刑事退赔金额可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予以扣减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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