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

摘要1: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九百五十二次会议通过 法释〔一九九七〕十二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已于1997年12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2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1月13日公布起施行。
【解读】
①“当时的法律”不应当仅局限于行为时适用的法律,而是泛指《刑法》修订之前的有关《刑法》或者有关惩治犯罪的规定整体,而不能把它孤立的理解为行为当时的那一时间的法律。
②“不认为犯罪”或者“认为犯罪”,除了过去《刑法》分则已经明确规定是犯罪的之外,还应当包括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可以类推判刑的部分(不认为是犯罪或者认为是犯罪,不等于过去的《 刑法》 规定为是犯罪或者没有规定为是犯罪,这两个概念并不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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