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于2012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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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31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231号
【裁判摘要】在确定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案件的级别管辖时,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既不在铁路运输法院辖区,又不在铁路运输法院所在省份行政辖区,属于“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案件,即铁路运输法院辖区也是所属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建设施工合同》中约定“经调解达不成协议时,向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约定的“工程所在地法院”是明确的,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本案系铁路专用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准格尔旗在太原铁路局辖区,属于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鼎峰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属于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因而也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中铁十局公司住所地为山东省济南市,既不在太原铁路局辖区,也不在山西省辖区,因而不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诉讼标的额为8000余万元,且中铁十局公司住所地不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辖区,因此本案属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太原铁路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摘要2:【注解1】合同双方均在施工现场设立了办事机构且在当地做过备案能否视为原被告处以同一辖区?——不能视为原被告处以同一辖区。
【注解2】再审法院以鼎峰公司住所地准格尔旗属于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辖区为由,主张鼎峰公司属于山西省高院辖区,被告住所地在山东省济南市,适用“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级别管辖规定。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民辖终228号

摘要1:【案号】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民辖终228号
【裁判摘要】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被上诉人遵化市石家口振兴采矿以北京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其矿产资源并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北京铁路局给予赔偿,故原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是正确的。上诉人北京铁路局认为本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九款规定由北京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主张,因本案案情与该规定不符,故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及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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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终字第1332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闽民终字第1332号
【裁判摘要】根据原审原告后洋水电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所述的事实理由,其系因主张原审被告中铁十四局、向莆铁路公司对因向莆铁路建设造成其所有的水电站渡槽、引水隧洞等的损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并赔偿经济损失而提起诉讼,本案为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系铁路建设施工引发的侵权纠纷,故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的“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同时亦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其他项规定的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的民事诉讼之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的侵权行为发生在福建省尤溪县,属三明市辖区,结合本案的诉讼标的额,原审原告选择向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因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范围,故上诉人关于本案应当移送福州铁路运输法院或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的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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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65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一终字第65号
【裁判要旨】铁路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引起的侵权纠纷不适用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
【裁判摘要】鑫丰公司以北京铁路局铁路建设项目压覆其矿产资源,给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北京铁路局给予赔偿,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侵权纠纷是正确的。北京铁路局所称本案属于“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应当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上诉意见,因北京铁路局与鑫丰公司之间并无合同关系,故不能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本案不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本案的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河北省辖区。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受理本案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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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44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4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因此,本案确定管辖既要考虑铁路法院的专门管辖范围,也要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2018年1月16日,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茂林站系通辽车务段管辖的车站。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地位于平齐线茂林至满汉营段,属于通辽车务段辖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振峰建筑公司与中铁九局公司、中铁四局路桥公司关于“由中铁四局路桥公司所在地即长春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约定,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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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辖终513号
【裁判摘要】(1)铁路建设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而不适用地方法院专属管辖;(2)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级别管辖的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铁路建设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规定,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铁路工程作为一项特殊的不动产,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已对其管辖法院作出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该特别规定,中铁七局主张本案应由案涉工程(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铁路运输法院专门管辖。在级别管辖上,根据其时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第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吉林、江西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案涉铁路工程在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但因永德信公司主张的诉讼标的金额为29344.5016万元,已超过其时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故依法应由其上级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江阴铁路公司认为本案应由南昌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主张有违本案实际,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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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7101民初150号

摘要1:【案号】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鲁7101民初150号
【裁判摘要】不属于铁路专门法院管辖案件约定由铁路专门法院管辖的协议管辖无效——本院系专门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法释〔2012〕10号)一文受理案件。该文第三条明确规定,涉及铁路运输、铁路安全、铁路财产的民事诉讼,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本案系因建设新疆S2某某线尼勒克至巩留公路工程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不属于以上规定确立的受案范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向被起诉人法人工商住所地有管辖权的铁路运输法院起诉"的条款,因违反了专门管辖的规定,应认定无效。综上所述,此案不属于我院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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