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1988年10月14日(88)民他字第1号) 
【摘要】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张学珍、徐广秋身为雇主,对雇员理应依法给予劳动保护,但他们却在招工登记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种行为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至于该行为被确认无效后的法律后果和赔偿等问题,请你院根据民法通则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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