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固定居所到工作场所之间的路线是否属于“上下班途中”的答复(2008年8月22日 [2008]行他字第2号)
【摘要】如邹平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济南的住所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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