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5510号建议的答复

摘要1:您提出的《关于禁止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阶段变相买卖判决书行为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在建议中指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债权转让在实践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并提出从严限制金融不良债权受让主体、严格对金融不良债权转让登报公告适用主体和条件的审查、禁止强制执行阶段金融不良债权转让后直接变更申请执行人等三项建议。您的建议明确具体、针对性强,对人民法院审判、执行工作具有参考借鉴意义。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