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对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中国黄金集团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省直支行等委托贷款合同纠纷一案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的答复(2007年2月16日 [2006]民二他字第51号)
【要旨】从未明确授权任何单位、个人进行经营的基金等国有资产为标的签订的借款合同,虽然在内容上规定了还款期限,但不能以此确定诉讼时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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