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我院协调的答复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办公室关于山西省大同市矿区法院执行案与湖南省株洲市中院破产案发生冲突请求我院协调的答复函(2006年8月28日 [2006]执协字第14-1号)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株洲光明公司的民事执行程序,同时告知债权人大同煤矿持生效法律文书向受理株洲光明公司破产案件的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分配。如果债权人大同煤矿对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告株洲光明公司破产有异议,可依法申诉。
【要旨】法院执行期间,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的,执行法院应当中止执行,并告知债权人持生效法律文书向破产法院申报债权,参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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