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1999]执监字第231-2号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1999]执监字第231-2号函(2002年1月20日)
【摘要】本院(1997)民终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广视公司“将尚未拆迁安置的9户及其他未拆除的房屋予以拆迁安置和拆除”。该拆迁安置和拆除行为,属可替代行为的执行,你院应委托有关单位完成该行为,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为了确保被执行人支付替代完成行为的费用,你院应对广视公司的注册资金是否属实予以调查,若注册资金不实,应追加投资者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同时,你院还应对本案执行中先前执行的拆迁安置款流失情况予以核查,追回流失款项,并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相应责任。
【要旨】对行为请求权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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