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担保问题的函(1996年12月11日 法经[1996]423号)
【摘要】经审查,我们认为,北京大中商贸公司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其所提供的担保合法有效,且超出担保债务价值。在此情况下,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应执行担保财产,而不应再对被执行人和担保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执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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