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河北省安平县法院与江苏省张家港市法院执行争议案的处理意见(2002年11月11日 [2002]执协字第3号)
【要旨】房地产权利转移时间以判决或裁定生效时间为准。对已经民事调解书确权的房产,另案执行法院不应经行再处理。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