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股民保证金属于股民所有问题的函(1997年9月10日 法经〔1997〕297号)
【摘要】B股股票交易账户上的股民保证金,其所有权为股民所有,不属被执行人的财产。现将当事人反映材料转去,如情况属实,请你院立即通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务必在本月15日前解除冻结,并报告结果。
【要旨】股民保证金不宜作为证券公司财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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