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超过抵押登记期限的房地产被查封处理后原抵押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的请示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超过抵押登记期限的房地产被查封处理后原抵押权人是否有权优先受偿的请示的答复(2002年7月10日 [2000]执他字第10号)
【摘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52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抵押期限对抵押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抵押权人不因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期限经过而消灭。本案中交通银行深圳分行发展大厦支行对金田大厦第九层三、四、五号房产设定的抵押权仍然有效。汩罗法院对该房产拍卖所得价款应当由抵押权人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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