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某某诉某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再申字第27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点】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二审或者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
【裁判摘要】当事人在一审提交答辩状期间未提出管辖异议,在案件二审或者再审时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根据管辖恒定原则,案件管辖权已经确定,人民法院对此不予审查。本案中,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是案件被通过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在一审法院的重审中才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最初一审时原告韩凤彬的起诉状送达给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九郡药业和云洲商厦在答辩期内并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说明其已接受了一审法院的管辖,管辖权已确定。而且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和再审,所经过的程序仍具有程序上的效力,不可逆转。

摘要2

【笔记】发回重审一审阶段能否提出管辖权异议?

摘要1:解读:(1)《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9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或者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2)当事人在发回重审的重审一审阶段不能提出管辖权异议。

摘要2:【注解】再审发回重审时提出管辖异议不予审查。——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56号:韩某某诉某某药业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