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48号
【裁判摘要】双方当事人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相关手续,即使存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进场施工的情况,但并无证据证明涉案工程中的系列违法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不能判定中标无效——如果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没有招标即直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或者虽然进行了招标但中标无效后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应认定合同无效。涉案工程已经进行了招标,合同是否无效需依据中标是否无效进行认定。虽然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该规定也系强制性规定,但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的规定表明: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只是对有关人员给予警告等处分,而非一概认定中标无效;只有在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行为影响中标结果时,才能认定中标无效。也只有在中标无效的前提下,才能认定由此签订的合同无效。在本案中,虽然双方在招投标前进行了谈判并达成合作意向,签订了框架协议,但该协议中没有约定投标方案等内容,未载明开工时间,约定的“项目建筑施工总概算约人民币3亿元"也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418332352.72元有明显不同。框架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招投标法的规定,履行了招投标相关手续,即使存在铁建工程公司在招投标之前就已经进场施工的情况,华诚房地产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铁建工程公司在涉案工程中的系列违法违规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因此,原判决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并在此基础上维持一审判决,并非仅依据一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合同无效意见的事实,而是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符合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情形以及合同的履行和违约事实认定的,不存在缺乏证据证明和适用法律错误的问题。

摘要2:【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
【解读】双方当事人在招投标之前虽然进行了谈判并达成合作意向,签订协议书,但该协议书中没有约定投标方案等内容,未载明开工时间,合同条款中还存在大量确定的约定,不能证明可能影响中标结果,也不影响合同效力。招标人作为违法行为人恶意主动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笔记】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中标是否无效?

摘要1:解读:(1)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但并无证据证明投标人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或者影响中标结果的,不能认定中标合同无效;(3)非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因招标人和投标人在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而导致中标无效。
【解析】(1)招投标的典型特定是在确定中标人之前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进行实质性谈判。(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如果双方当事人虽然在招投标之前进行了实质性内容的谈判或者已签订了施工合同,但其后招标人依法组织了招投标活动,事前签订的合同与中标后签订的中标合同实质性条款不一致,则说明招投标前的谈判行为对中标结果并未产生实质性影响,不能根据《招标投标法》第55条之规定认定中标无效。
【注解1】即使是非强招标工程,承包方在履行法定招标投标程序之前就已经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无效行为(招投标前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行为而非中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
【注解2】不属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前实质性协商和进场施工并不导致中标合同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注解3】招投标前对实质性内容进行约定并影响中标合同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54号
【注解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当事人先施工后招标属于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中标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

摘要2:【经典案例1】招投标前进行谈判未影响中标结果不构成投标前实质性磋商中标有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348号
【经典案例2】招投标前进行实质性谈判构成串通投标中标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524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82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276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6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终736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78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97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5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75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终730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728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最高法民申679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湘高法民一终字第231号;江州市苏省徐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苏03民终334号
【经典案例3】中标前后签订施工合同基本一致属于实质性磋商中标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523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205号
【经典案例4】非必须招标项目不因招投标前实质性谈判而中标无效。——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314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1156号
【经典案例5】非必须招标项目投标之前进场施工属于串通投标无效行为。——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民终841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最高法民终1192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豫法民一终字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