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但利益受损的案外人可通过提出执行异议方式寻求救济

摘要1:【实务要点】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不能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主体,但案外人可在仲裁裁决确定的权利人申请执行过程中,通过提出执行异议的方式寻求救济。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仲裁委员会及案外人能否作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主体问题的研究意见

摘要2:【注解】(1)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主体为当事人(仲裁委员会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无法律依据):《仲裁法》第58条规定“当事人”;(2)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的主体为案外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第18条明确了案外人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的权利。——参考:《民事审判实务问答》298.仲裁机构、案外人能否申请撤销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