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2012年5月30日 法研[2012]67号)
【摘要】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摘要2: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2012年5月30日 法研[2012]67号)
【摘要】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刑法分则中规定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是一个量刑幅度,而不是“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三个量刑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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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理解“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的答复》的解读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具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案件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问题请示最高人民法院。经认真研究,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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