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

摘要1:格式合同是指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合同。
问题1: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有哪些要求?问题2: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摘要2: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性质等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办复[2003]92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法研[2000]5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对《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明确说明”应如何理解的问题的答复(2000年1月24日 法研[2000]5号)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这里所规定的“明确说明”,是指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对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免责条款,除了在保险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外,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或其代理人作出解释,以使投保人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摘要2:【注解1】构成“明确说明”包括两方面要件:(1)内容要件——保险人应当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或者签订保险合同之时向投保人(包括其代理人)就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所涉及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作出解释,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2)形式要件——保险人的解释形式可以有书面和口头两种。
【注解2】保险单上仅印上有关提示投保人注意的文字不应视为保险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提示性文字只能引起投保人对有关条款的注意,但不一定能够领会其真正的含义(如果保险人未对责任免除条款作出合理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