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2002年1月30日 法研[2002]13号)
【摘要】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入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要旨】执行程序中可以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债务。

摘要2:无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

摘要1:【案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粤高法执复字第1号
【裁判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其次,《最高人民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扣押和划拨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不得实施查封、扣押和划拨行为的对象是社会保险机构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账户,该社会保险基金由保险机构代参保人员管理,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并非是个人社保养老账户里的个人存款,所以执行法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古新贤有关银行账户并无不当。再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已经明确即使是被执行人的离休金退休金人民法院也可以扣划,但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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