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期: 12-25 22:08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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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100号 2011年7月21日)
【摘要】本案发生在2007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根据有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08]17号)对本案不适用。你院应当根据2007年修改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本案。
摘要2:无
- 日期: 12-25 22:1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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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要旨】公证机关对超出申请执行期限的公证申请仍予受理并出具执行证书,且在执行证书中错误地规定申请执行期限的,执行证书和原公证债权文书不能成为债权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依据。
【案例】《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100号 2011年7月21日)
摘要2:
- 日期: 01-02 14:53
- 作者:陈其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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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实务要点】对于公证机关超出执行期限受理并出具执行证书,且在执行证书中错误地规定申请执行期限,法院据此作出不予执行裁定,当事人就原公证债权文书中并无争议的内容提起诉讼,因公证债权文书取得、逾期贷款催收、执行证书申请与签发、强制执行申请等事实均发生在200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实施之前,故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12月22日实施的《关于当事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内容有争议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不适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某银行诉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是否应予受理问题的答复》
摘要2: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