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未遂案件定罪问题的电话答复(1990年4月20日)
【摘要】我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当前办理盗窃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二项只列举了部分应依法定罪处罚的盗窃未遂案件,这种列举并不排除其他盗窃未遂案件的定罪处罚。当然,也并不意味着对所有的盗窃未遂案件都必须一律定罪判刑。是否定罪判刑,还要根据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精神,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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