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废止】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黄金矿石和汞膏金应如何计价问题的电话答复(1992年6月19日)
【摘要】对于盗窃黄金矿石、汞膏金的,其盗窃数额应以被盗黄金矿石、汞膏金的实际含金量,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配售给国家加工金饰品企业的黄金配售价格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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