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何部门行使的答复(1995年9月18日 [1995]行他字第16号)
【摘要】根据1983年农业部、林业部两部分工的规定,本案中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由农业部门行使。

摘要2:【备注】部门规章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作为农业部规章的上位法《植物检疫条例》明确规定了苹果苗木的检疫质权由农业部行使;而作为林业部规章的上位法森林法未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作为任何规定。
【理论与实务】(1)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规定。两个以上部门规章如果存在冲突,且部分规章与上位法不相抵触,部分规章与上位法抵触的,应当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例如,关于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属于农业部门还是林业部门,部门规章规定有所不同。作为林业部规章上位法的森林法未对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作出任何规定,而作为农业部规章上位法的《植物检疫条例》明确了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由农业部行使。林业部规章规定的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与上位法相抵触、农业部规章规定的检疫职权并未与上位法相抵触。最高人民法院认为,苹果苗木的检疫职权应当由农业部门行使,应当适用农业部的规章。可见,两个部门规章存在职权冲突,其中一个规章为上位法所肯定,一个被判定为与上位法相抵触,实际上此时两个规章之间的冲突已经由上位法予以明确,当然应当适用与上位法不相抵触的部门规章。——江必新、梁凤云:《行政诉讼法理论与实务(第三版)》(下),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55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