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出资人的出资是否实际到位?

摘要1:【摘要】你在来信中提到的情况在实践中比较常见,这个供销社的出资特点基本上可以归纳为“实际出资,手续不全”。我们认为,对待这样的问题,一方面要从国情出发,慎重处理,不宜一概否定实际出资的效力;另一方面要按照法律要求,应当履行出资手续的,必须履行出资手续。对于出资是否到位的判断,主要看出资是否转移,而不是看验资证明。信中提到的供销社的出资主要是机动车、房屋和土地使用权,产权是否转移角度看,土地使用权已经转移给了设立的公司,机动车已经交付。按照我国物权法的规,机动车产权的转移不再以过户为准,以交付为准,因此机动车的产权也转移给了设立的公司。对于有过户的资产,应当补上过户手续,在履行了过户手续后,房产也转移给了设立的公司,则供销社的所有出资均视为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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