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民委员会在行政诉讼中的被告地位

摘要1:内容摘要:在司法实践中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争论较大。在具体案件的审判中,合议庭也往往会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笔者认为,从村民委员会能够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理论基础、法律规定及意义等三个方面来看,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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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能否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摘要1:【要旨】根据行政职权的产生方式,行政主体可以分为固有职权行政主体和授予职权行政主体,而所谓授予职权行政主体指行政职权并不是因组织的成立而形成,而来自有权机关授予的管理主体。虽然村民委员会不是行政机关,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授予了村民委员会在调整土地时的行政职权,其行为属于法律授权行为。另外根据2000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5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93条第2款的解释》的规定,村民委员会在自治管理中,有些涉及到宅基地安置、救灾物资的发放等工作中属于“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委会在从事这些工作中的行为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管理主体。综上村民委员会调整本村村民承包土地的行为应属法律授权的行政行为,这类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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