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某某污染环境案——对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责任的探析

摘要1:【裁判要旨】在污染环境罪中,行为人主观上应该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具有污染环境的危害性而仍然为之且追求或至少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行为人因为过失严重污染环境的,则不能以该罪定罪处罚。
【案件索引】一审: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14)台路刑初字第26号(2014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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