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不当使用商品与商品责任的责任免除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产品责任纠纷案件的原告应当承担产品存在缺陷、缺陷产品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原告不能证明产品存在缺陷的,被告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是否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所规定的经营者的警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是判断产品或服务是否存在缺陷的因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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