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土地转让的股权转让行为效力探析

摘要1: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取得拥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从而实质性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转卖,成为房地产业内的普遍做法。笔者最近就接触一起类似案件,观点分歧较大,一方认为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目的,属于典型的规避行为,规避了我国税法和房地产法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另一方认为该行为合法有效,公司股权转让是公司法所保护的法律行为,并不导致公司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土地仍然是公司的财产;税法制度也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本文从公司、房地产管理、税收等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以及该股权转让行为本身的法律特性等加以分析,认为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导致土地使用权权属的转移,不影响公司法人的独立人格,没有逃避房地产法律制度的监管,并未逃避税收管理,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应当认定为有效。“让凯撒的归凯撒,让上帝的归上帝”,股权转让的效力应由公司法律制度管理,即使股权转让行为对国家的房地产秩序和税收秩序造成一些不利影响,也应从房地产法律制度和税收法律制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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