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会议纪要——追寻裁判背后的法理

摘要1:【目录】一、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二、股权让与担保的性质与效力;三、不动产查封裁定的效力与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四、名股实债协议的性质与效力;五、行政审批与合同效力;六、普通债权人在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原告资格问题;七、破产申请受理时待分配执行款的归属;八、认缴出资能否加速到期;九、不确定履行期限的确定规则;十、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银行债权人扣划债务人银行账户资金的性质和效力;十一、通知解除的认定;十二、情势变更的适用规则;十三、保证合同无效时能否适用保证期间制度;十四、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十五、董事辞职何时生效;十六、盖章行为的法律意义;十七、债务人能否向保理商主张基础交易合同中对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十八、无正当理由不上诉的当事人行使再审申请权之限制;十九、多方合同履行抗辩权的认定;二十、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和效果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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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申请受理时待分配执行款的归属

摘要1破产申请受理时待分配执行款的归属(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第6次法官会议纪要)
【法律问题】1、破产申请受理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是否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2、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权向执行法院发函要求中止执行?
【法官会议意见】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已经扣划到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款项, 仍属于尚未执行完毕的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后,执行法院应当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破产管理人有权向执行法院发函要求执行法院中止执行。执行法院仍继续执行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5条依法予以纠正。由于法律、司法解释和司法政策已经发生变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于2004年12月22日作出的《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的请示的答复>([2003]民二他字第52号)相应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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