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摘要1:关于确认海涂、滩涂土地权属问题的复函 (国土资厅函〔2004〕281号)
【摘要】
一、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规定,除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和在1962年实施《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时确定为集体所有之外,海涂、滩涂应当确定为国家所有;开发国有海涂、滩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依法收回农民使用的国有海涂、滩涂时,应当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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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摘要1:国家土地管理局对山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第五十六条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1995]国土函字第75号 1995年7月31日)
【摘要】
  一、本条是指在批准的四至界线清楚、并与实地的四至界线一致的情况下,界线内的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时,以实地面积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凡属上述情况的,均适用本条规定,没有特定的时间限制。
  二、本条中所证明文件上的四至界线是指按照《土地管理法》及该法实施前的《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批准的文件上权属界线范围所确定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界线。有权属界线图的,应以权属界线图上标注的界线尺寸和范围为准。超过批准的四至界线占用的土地属违法占地,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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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废止】

摘要1:国家土地管理局印发《关于确定土地权属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1989年7月5日 国土字第73号)

摘要2:【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发布日期:1995年3月11日 实施日期:1995年5月1日)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548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7548号
【裁判摘要】原则上应当确定长期管理使用土地的当事人为争议土地的实际权利人——《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按目前该村农民集体实际使用的本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确定所有权。《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也就是说,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人民政府确定土地权属时,应当根据争议土地的管理使用情况,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地的一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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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643号

摘要1:【案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最高法行申1643号
【裁判摘要】使用其他农民集体土地满20年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应视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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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粤03行终967号

摘要1:【裁判摘要】(1)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后应当由人民政府最终作出决定;(2)土地管理部门无权自行以复函形式对土地确权申请直接进行认定——根据《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管理部门具体承办。”“土地权属争议,由土地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或报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下达处理决定。”因此,确定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对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争议作出处理决定,属于人民政府的职权,土地管理部门承办后应当由人民政府最终作出决定。被上诉人龙华管理局收到土地确权申请后,对上诉人针对涉案土地提出的重大权利诉求,未按照土地确权或土地权属争议程序报请人民政府决定,而直接以复函回复上诉人,对申请事项认定不清,处理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错误,作出的复函依法应当撤销。被上诉人市规土委在行政复议过程中,未能纠正龙华管理局自行以复函形式对土地确权申请作出处理的错误,复议决定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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