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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

摘要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印发《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12]12号)

摘要2:司法部关于取消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的决定
二、取消规范性文件设定的8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被告人或者罪犯的一贯表现”的证明,改由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