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法院2018年度商事审判十大案例之九——股东配偶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

摘要1:【裁判要点】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权应由股东本人行使,不受他人干涉。股东之配偶并非公司登记股东,其基于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对所涉股权仅享有财产性收益的权利,并无直接支配的权利。股权转让无论是否存在无效事由,均与原股东配偶不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其不具有提起确认股权转让效力之诉的诉讼主体资格。

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