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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闽行终字第70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1)闽行终字第70号
【裁判摘要】招标投标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行政监督部门不受理复议申请,人民法院有权判决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亦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被上诉人融健公司作为投标人,其对招标投标活动有异议,有权依上述法律规定投诉。这种投诉有别于信访人根据《信访条例》提出的信访。《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与《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规定的对招标投标活动的投诉属法定的权利救济途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当事人的投诉应依法进行处理,以履行监督职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所作出的处理以及相应的不作为,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产生实质影响,依照《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思明区经济贸易发展局作出的《关于对观音山启动区健身中心健身器材项目投诉书的回复》,系思明区经济贸易发展局针对融健公司投诉作出书面答复的具体行政行为。融建公司对该回复不服,可以依法向思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思明区人民政府将融健公司复议申请视作对信访答复不服,进而决定不予受理融健公司复议申请,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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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

摘要1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2006年8月4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颁布施行《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的公告(闽常[2006]10号):《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已由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8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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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闽行申385号

摘要1:【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2016)闽行申385号
【裁判摘要】投诉材料只要符合投诉的实质性要求,并不能因为标题中的“举报”字样而否定其投诉性质,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受理该投诉——第三人福建华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晋江市外溪河道整治工程第一中标候选人临时建造师不符合资格的举报》,反映的具体事项明确,理由清楚,加盖公司公章,留有联系电话,符合投诉的实质要求,并不能因为标题中的“举报”字样而否定其投诉性质,申请人主张系举报书而非投诉书的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福建华城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晋江市水利局提出投诉,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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