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2007年7月11日)
【目录】1.关于工伤的概念。2.关于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3.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用人单位的理解。4.关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者的理解。5.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6.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7.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8.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理解。9.关于企业职工参加本单位(或单位分支机构)组织的集体活动时造成的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的问题。10.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突发疾病”。11.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12.如何理解“醉酒导致伤亡”。13.如何理解“自残或者自杀”。14.关于条例第十六条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关系问题。15.关于工伤案件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问题。16.关于工伤认定行政诉讼案件的第三人问题。17.关于工伤认定案件的举证责任问题。18.关于工伤认定中程序瑕疵的审查处理和裁判方式问题。19.关于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决定后是否同时判决限期重作问题。20.本意见仅供各地法院在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时参考,不得对外引用,最高法院有新的规定,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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