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通知

摘要1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的通知(闽高法[2014]285号)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2014年7月8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年第60次审判委员会通过)
【摘要】
  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二、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辖区范围内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三、对辖区内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标准由各自所属的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并报我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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