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什么是政府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有哪些风险?

摘要1:解答:《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26条第1款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第四条“加强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可行使优先购买权。”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申报土地转让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的),市、县人民政府有优先购买权。因此,转让价款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有可能因政府行使优先购买权而无法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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