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法|企业将优质资产用于出资,新设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摘要1: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企业改制规定》第7条规定的新设公司与原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当事人恶意逃债。企业将优质资产用于出资,导致原企业债务偿还能力严重下降,恶意逃废债务的,新设立公司因侵害原企业债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摘要2:【解读】《企业改制解释》第七条规定“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其适用的条件是该行为不是一种正常的出资行为,而是属于一种掏空企业、假借改制之名,转移优质财产,甩掉企业自身的债务的违法行为,且债务人企业存着逃废债务的主观故意。——宋晓明、张雪楳:《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审理中的疑难问题》,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总第1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1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