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法院是否一定有管辖权?

摘要1:【要旨】(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合同已经实际履行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2)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有一方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即约定的履行地为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之一)=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3)合同约定履行地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履行地(即约定的履行地为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之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摘要2:【注解1】不管合同是否实际履行,或者实际履行地与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一致,均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而不以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注解2】(1)“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应理解为完全没有履行;(2)不完全履行、瑕疵履行等都视为已经实际履行。
【注解3】合同没有实际履行,一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的,约定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1)被告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由约定的履行地(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原告住所地在约定的履行地,由约定的履行地(即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解4】合同约定履行地点为原被告住所地之外的地点,合同没有实际履行:(1)约定履行地不能作为管辖法院;(2)只能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注解5】《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1)协议管辖五个常见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之一“合同履行地”应是指实际履行地而非约定的履行地点。(2)如协议管辖约定由“约定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约定履行地”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协议管辖有效;如果“约定履行地”是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的地点,则该协议管辖无效。
【注释】风险提示——约定合同当事人以外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存在一定风险:(1)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之外的第三方地点,如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则该约定履行地无效,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2)约定履行地应尽量约定合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而不应当将合同当事人住所地以外的第三方地点约定为合同履行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