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

摘要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2016年第1号):为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中国银监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制定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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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吉04执58号

摘要1:【案号】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吉04执58号
【裁判摘要】仲裁裁决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按照依法、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为借款人和出借人提供信息服务,维护出借人与借款人合法权益,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直接或间接归集资金,不得非法集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本案中,涉案签订的《借款协议》系通过拿拿公司运营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平台“包公有财”签订的,且根据《借款协议》约定,拿拿公司运营的“包公有财”应系提供居间服务的中介机构,但《借款协议》中却约定在借款逾期后未能偿还的,则出借人及借款人均同意逾期后的债权无偿自动转让给拿拿公司所有,而拿拿公司也因受让该笔债权成为现实的债权人,其本质上系变相归集资金,亦构成了向不特定主体吸收资金的行为,从事了银行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扰乱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十九条:“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规定,即其不具备主体资格,不能从事金融业务活动。保定仲裁委员会依拿拿公司提交的《借款协议》作出的仲裁裁决,未对借款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综上,拿拿公司申请执行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不能证明其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合法性,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对该裁决书的执行,将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裁定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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