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
摘要1: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摘要2:无
摘要1:卫生部令(第91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1月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4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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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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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1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5项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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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卫生部关于如何确定职业病诊断机构权限范围的批复(卫监督发[2007]36号)
【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凡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
二、职业病诊断是技术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没有行政级别区分,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具有同等效力。
三、劳动者申请职业病诊断时,应当首选本人居住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以下简称本地)的县(区)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县(区)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市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如本地市行政区域内没有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选择本地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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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4日第2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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