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是否应承担公司亏损的注资义务

摘要1:【要旨】三股东承担公司亏损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但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当驳回。(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另外约定股东对经营一段时间的亏损承担责任,纯粹属于股东之间意思自治,对此不应加以干涉。(2)股东自愿约定对公司亏损履行注资义务,在性质上符合赠与的法律特征,属于股东对公司的赠与行为。赠与行为属于实践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薛某不同意给付,实际上也就等于撤销了赠与。(3)综上,公司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条件,也就是说公司拥有诉权,但无胜诉权,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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