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是否有效?

摘要1:【要点提示】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以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问题,除非立法明文许可,否则司法不宜肯定。新《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关于“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规定应包含两层含义:一是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二是只要依法进行,股份就可以转让。在当前立法背景下,除非公司章程本身目的正当并为受限股东提供了适当的救济手段,公司章程可以限制股权转让,否则即与股份有限公司的自身特性、未来发展及立法精神相违。故本案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就股份转让所作的限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案例索引】
  一审: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xx4)常民二初字第1x1号(2xx5年2月21日)
  二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xx5)苏民二终字第198号(2xx6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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