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执监字第135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执监字第009号

摘要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用仲裁裁决规避对预查封房产执行的审查处理
【裁判要点】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裁判要旨】预售商品房一经法院预查封,作为房屋权利人的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处分的权利。在预查封后,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的,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案件索引】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苏执监字第135号(2010年12月1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执监字第009号(2011年6月7日)

摘要2

(2010)苏执监字第135号

摘要1:——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利用仲裁裁决规避对预查封房产执行的审查处理
【案号】(2010)苏执监字第135号
【要点提示】预售商品房未进行房屋所有权登记,人民法院可以预查封。预查封的效力等同于查封,涉案房产一经预查封,原房屋权利人(被执行人)即丧失对其进行实体性处分的权利。在预查封后,如被执行人与第三人通过仲裁裁决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意图转移预查封房产,为法院处置该财产设置障碍,应认定该行为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属于规避执行的行为,该仲裁裁决不能产生对抗人民法院对该房产进行预查封的效力。

摘要2:无